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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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歷史好丟臉!可以從網路上拿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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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輕時拍的醜照,或是現在回頭看來過於青澀的個人創作,甚至青春社團留下的聯絡資訊,在網路無遠弗屆的年代,可不可以不要讓人搜尋到呢?你不孤單,確實有人想到要這樣做了,以下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就是人們可要求將有關自身的資料從網路上移除。要怎麼做呢? 以歐盟的被遺忘權規範而言,它允許個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要求組織從線上平台上刪除有關自己的個人資訊。所謂條件,除了必須和個人有關,由個人提出外,也需要資料已經過時,不再與它當初被收集的目的相關,或具有冒犯性,並且移除資料與法律不衝突等等。歐盟在 2014 年在其法規《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引進了這類規範。

 

可以在哪些地方主張?能讓全世界都看不到嗎?
2019 年,歐盟最高法院判定 Google 僅在歐盟範圍內受到 GDPR 的這項權利限制,但另一方面,與這項權利的相關辯論正逐漸擴散出歐洲。例如,2016 年在日本的一項判決承認一名男子針對自己過去的前科紀錄在 Google 上享有被遺忘權,近期加拿大法院也同意原告依據當地個人資訊保護法,在 Google 搜尋引擎上享有「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並不保證在世界的所有角落都看不見你的黑歷史。例如,如果一家搜尋引擎基於歐盟 GDPR 被命令移除一位個人的資料,這只適用於資料在歐洲出現的結果,而在全球其他範圍內還是找得到你的資料。

 

可能有哪些例外不得移除的狀況?
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的請求在某些狀況下可能被拒絕,例如:資料被用於行使言論和資訊自由權,也就是可能出現在某些引用、評論性的內容中,或資料被用於執行公共利益或組織官方權力的任務,出於公共利益,例如科學、公共衛生、統計或歷史紀錄目的所必需等等, 歐盟為此提供了各種考量原因,各地的被遺忘權規則也可能有所不同。

 

反對者的擔憂
有批評的聲音則認為,這種由個人發動的資料刪除權利可能使收納資料之組織循線回溯尋找所有申請人相關資料,徒增繁重作業負擔,又影響言論自由,而不一定能實質增加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應補強個人資料保護法,使組織落實「只收集和保留必要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