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Too 是性騷,也不只是性騷!(三)延伸的私密影像外流事件

當台灣 MeToo 事件,從性騷走向更多性別暴力的樣態,像是性侵、性私密影像偷拍、外流等,網路上的資訊如同炸鍋一般,有譴責加害者的、有關心受害者的,當然還有更多關於事件中相關人、事、物的批評、討論與「好奇」。
先前分享過,若是基於對於其他被害人的好奇,而嘗試去肉搜甚至揭露其他被害人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可能踩到的相關法規,那若是對於這些被害者的「性私密影像」好奇,又會違反什麼法規呢?
當 MeToo 事件出現了拍攝性私密影像的樣態後,iWIN的夥伴發現在網路上開始有人 #詢問是否有相關的影片,不禁為這些人捏上一把冷汗,因為接下來可能發生的就是一連串 上傳散布、下載重製、#存檔持有 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請大家務必小心,也彼此提醒:上述這些出於好奇實已違法的行為,面臨到的是很重的刑罰喔
刑法 319-3(散布、重製、交付成人性私密影像)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319-3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