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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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活動】 群眾媒體Live秀挑戰網路治理-直播這檔事-Part.2

2018台灣網路治理論壇現場照片

談到網路治理就會提到多方利害關係人,因為網際網路難已由單一機關、單一角度來解決這龐大的網路世界,需要從多方、不同人的角度出法,共同介入參與,才能有效且不妨礙產業發展的解決現在所面臨的問題。因此,Part.1篇我們找到業者與直播主出來現身說法,接著就是從另一個角度,即學者與政府的角度來談談直播這件事!


【黃銘輝教授】
幽默的黃教授說,有些問題在資訊不段的傳輸、堆疊之下,放大了大家對於某些危險的認知,例如有人會擔心使用「直播」會使兒少過度沉迷、接觸到不當內容,但其實沉迷、不當內容這些問題,是任何一個世代都會遇到的問題,只是以前沈迷的可能是「漫畫、小說、電視或是電玩」,而現在出現了直播這個型態。
另外,也有人表示直播增加兒少與陌生人接觸以及個資外洩的風險,但這也不是直播才獨有的問題,現在網路社群平台所提供的服務中,都可能存在這些風險。
再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兒少具有表意自由」,當我們面對直播這件事情時,該思考的是如何讓兒少有正確使用直播、實踐表意自由的觀念及做法,而不該一昧的禁止兒少使用直播。


【李麗芬委員】
台灣在2014年已經通過「兒少權利公約的施行法」,他也屬於國內法的一部分。依據兒少權利公約的規範及立法精神,兒少可以選擇不同的媒介來發表自己的意見,而直播也可能是兒少會選擇的管道之一。但是,直播上面也可能有一些危險的內容或對兒少有害的部分,因此要怎麼教育兒少正確的使用直播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例如妞爸陪著妞妞一起製作影片成為Youtuber,在陪伴的過程中替妞妞過濾不當內容,正是最好的教育方式。
另外,為了能推動「業者自律」,在通訊傳播法草案中特別引入兒少專員的概念,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些對兒少影響較大的平台服務,要求平台業者設立兒少專員,協助並遵循兒少法相關的規範事項,共同創造友善兒少的網路環境。